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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全國人大、江蘇省住建廳、南昌城鄉(xiāng)建設局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
轉自:法律—講堂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fā)言人,10日就疫情防控中社會普遍關心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解答。
問:近期不少企業(yè)反映,受此次疫情影響,很多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不能正常履行,請問法律對此有什么針對性的規(guī)定?
臧鐵偉答:
當前我國發(fā)生了新冠肺炎疫情這一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020年2月8日,無錫市發(fā)布《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后 我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及工程價款調整的指導意見》:
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為不可抗力因素,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費用增加,合同有約定的嚴格按照合同執(zhí)行,合同沒有約定的,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13)中第9.10條不可抗力規(guī)定的原則,由發(fā)承包雙方分別承擔。
1、因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直接導致施工企業(yè)停工停產引起工期延誤的,根據《合同法》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通用條款第17.3.2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fā)包人、承包人合理分擔。并免除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
2、在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fā)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人員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施工企業(yè)應及時撤離不必要的現場人員,并收集保存現場必要人員的人員名單、支出費用憑證,作為計量依據。
二、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后,隨著大量工地的集中開工,如因用工緊缺、主要建筑材料需求集中猛增,引起人工單價、設備、材料價格的大幅上漲,按以下原則處理:
1、人工單價作為政策性調整的內容,風險應由發(fā)包人承擔,應予以調整。合同約定不能調整的,發(fā)承包雙方應依據工程的實際情況,按情勢變更原則,通過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
2、設備材料價格的風險,合同中有約定材料設備調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約定執(zhí)行。如原合同中未約定材料設備價格調整辦法或原材料設備價格調整辦法明顯顯失公平的工程,發(fā)承包雙方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及市場因素,按情勢變更原則,簽訂補充協議,合理確定材料設備價格調整辦法。
三、在國家法定春假期間,疫情防控管控點建設項目的結算人工工資單價按人工指導價的3倍計取,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且不得低于上述標準。
四、鑒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及其管制措施持續(xù)時間尚未明確,后續(xù)影響無法準確預測,對于我市即將招標或訂立施工合同的工程,發(fā)承包雙方在合同中應充分考慮人工、材料、機械費用等可能的上漲因素,合理簽訂工程計價條款,避免簽約后在合同履行階段出現爭議。
2020年2月4日,南昌市城建局發(fā)布緊急通知:因疫情防控導致的建設工期延誤,屬于《合同》約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應將約定的工期順延。
2020年1月28日,江蘇省住建廳發(fā)布《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疫情防控期間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領域相關工作的通知》明確:要告知各在建工地參建各方,因疫情防控導致的建設工期延誤,屬于合同約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建設單位應將合同約定的工期順延,防止后期搶工期、趕進度帶來生產安全風險。
不可抗力發(fā)生后,合同當事人均應采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當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在遲延履行期間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連續(xù)超過84天或累計超過140天的,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雙方當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確定〕商定或確定發(fā)包人應支付的款項,該款項包括: